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为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地名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加强地名管理,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但地名命名和使用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该条例的通过对于规范我市地名管理,保护和传承历史地名文化,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名称。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命名。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推进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已建成的住宅区和建筑物(群)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地名,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地名标识系统,提升历史地名的辨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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