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杨维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成为困扰城市生活的一大顽疾。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最高法出台的这个《意见》中的一些规定非常具有针对性。如对于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则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这对于司法机关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有着直接指导意义,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还列举了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增强了刑法打击的精准性,提高了震慑性。针对一些人对于高空坠物行为是否追究刑责的困惑,《意见》强调,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违规生产、作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不但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的强烈信号。《意见》强调了物业公司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而且明确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硬规定,必将促使物业公司千方百计采取积极措施,以预防高空抛物坠落事故的发生。此外,物业公司还有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高空抛坠物安全防范法律规定,增强业主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意见》还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必须加强与业主委员会的配合,通过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点对点”的检查,面对面的考评、评级等方式,督促物业公司填补管理漏洞,倒逼其尽心尽责,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完善服务制度,呵护业主安全。 期冀借助这次最高法出台《意见》,潜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慑,知敬畏、知收敛,守住法律底线。同时,也希望各地物业公司补齐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广大业主一起,共同编织起防范高空抛坠物“安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