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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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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南小区 18幢105室犬主被告诫

继续放任犬类恐吓他人,将依法处置

    本报讯(傅钟中)昨日,本报刊发《鄞州姜山明南小区恶犬何以如此横行》一文,报道了明南小区32幢102室车库恶犬在4次伤人后终于被收容,以及该小区居民表达了对18幢105室两条经常追人狂吠的恶犬的担忧。

    报道刊发后,姜山镇派出所民警上门进行了检查。鉴于18幢105室两条狗的证件和狂犬病免疫登记记录齐全,警方告诫犬主:出门务必牵好狗绳!如继续放任犬类恐吓他人,或是出现伤人情况,将依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相关负责人称,32幢102室车库伤人恶犬主人的女儿并非大家传说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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