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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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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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伤问题如何认定处理?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如何认定“相关工作人员”

    所谓“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除了医护人员以外为了抗击疫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比如执勤的警察、公共窗口服务的行政人员、道口测量体温的工作人员等。对于在一般性企业上班,因为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中止和顺延

    根据2020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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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