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陆灵刚)昨天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对疫情防控复工复课实施方案,校外培训机构学员复课不早于中小学校正式开学后一星期,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任何线下培训,线上授课内容不得早于学校进度。 方案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的教职工不复工(聚集办公),提倡电话、网络等形式办公;学员复课时间不早于中小学校正式开学后一星期。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在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培训机构完成材料报备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稳妥复课。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活动,线上授课内容不得早于学校进度。 培训机构对教职员工建立“一人一表”档案。对返回宁波前14天内离开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或有与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人员接触史的教职员工在医学观察期满前,或教职员工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返岗。教职员工需申报“宁波全域一码通”,并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对机构场所实施全面消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同时,做好消毒记录,以备检查。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布开学时间后,由培训机构自愿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复工复课工作方案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和抽查。 复工复课后,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定期清洗空调,开启空调时同时开排气扇;做好日常性消毒。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天的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申报。建立教职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和缺课学生追踪制度,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设立隔离观察室,配备紫外线灯等设施设备,用于暂时留观体温检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市教育局强调,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下培训行为,线上教学超标超前、应试导向、虚假宣传、制造焦虑等行为,以及对于未经审核或不符合复工复课条件擅自复工复课的培训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严肃查处,视情列入“黑名单”,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