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那些“朋友圈口罩”“微商口罩”基本套路一样:都是声称有厂商或者供应商渠道,但订单量大,特殊时期物流不能保证,下单不退,甚至收钱后“拉黑”“失联”。 当前正处于企业复工复产高潮期和疫情防控关键期,口罩等各类主要防护物资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仍然紧俏。警方提醒,企业主和群众在购买口罩等防护物资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比如实体药店、大型超市及正规电商平台购买,要注意看清口罩的型号、效用、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当然,这类涉及疫情防护物资“既假卖也卖假”的犯罪行为,也必定受到法律的严惩。据我市公安法制部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王晓峰 王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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