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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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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撰文 郑 琪 疫情与“不可抗力”因素 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一个“不可抗力”概念,其基本意思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个商务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会出现新的变化,如可以免除责任。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时的情况。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规定虽已被废止执行,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该通知,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论是政府或者普通民众都无法预见其产生,至今仍未确定传染源,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 新冠肺炎疫情虽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但仍不能机械地理解相关法条,因为疫情而产生商务合同纠纷,这个“不可抗力”究竟能否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保护伞,与此相关的责任究竟是否需要承担、如何承担、承担多少,仍需根据具体案情及各地疫情的具体情况,以法院最终裁判认定为准。 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从理论上说来,如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据此解除合同并非是全条件的,仍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而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若双方合同当中有解约异议期约定的,按约定履行,未约定异议期的,根据相关规定,异议期为自解除通知达到之日起三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履约过程中是否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不但是法院审查的关键,也是诉请的基础,要求解除合同者最终是否具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未履约一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可见,合同解除并不当然地免除责任,而要区分不可抗力的影响力大小和不可抗力发生在什么时间点。譬如一个商务合同是在本次疫情结束以后签订的,显然合同的履行必然不会受疫情的影响;如果合同是在本次疫情发生之后但未结束时签订,虽然合同履行仍可能受到影响,但当事人既然愿意签订合同,就说明其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就难以构成不可抗力。 总结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能否免责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 第一,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唯一根本原因。如果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而是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前就已经出现了迟延履行的情况,只能说明合同履行虽受到了疫情影响,但并没有构成直接原因或者根本原因,因此,不能全部免责。 第二,看合同义务能否被拆分。如一些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分批供货、租金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等,在受到疫情影响期间经通知对方后,可以免除部分责任,但在疫情影响因素消失后不积极履行发生的迟延履行,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非典”时发布的规定,即使是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商务合同,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可能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责任分配,而不是完全免除其中一方的责任。 现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也未出台,本次疫情对个案是否能够作为不可抗力事由,并被合同一方据此主张免责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商务合同时,可针对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及免责事由、单方解除权予以明确约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减少损失。 (作者系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不可抗力为由作为依据,要求免除无法履约的责任,司法实践究竟是如何认定的?2月15日,海曙区人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对两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予以快速立案,并在当天调解审结。 网约车司机要求解除车辆租赁合同 本案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为某车辆租赁公司。双方去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每月租金3000元。原告起诉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防控疫情,政府部门采取小区封闭政策,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营,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押金9400元。 被告希望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若能在2月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天租金;若未能在2月20日复工,愿意与原告再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最终接受了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双方共同承担租金损失。并正式申请撤回起诉。 网约房经营者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原告孙某为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去年11月,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房租。 庭审时,被告王某称,由于受疫情影响,自己出于社会责任,已取消所有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今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但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因此,案涉房屋实际上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称,他于2月5日联系被告,主动表示愿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作协商,因为双方合同长达5年,新冠肺炎疫情不可能对合同今后的继续履行产生影响,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为此,他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双方于当天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原告同意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这两起案件均系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最后都以调解结案。通过这两起案件,我们可以了解与不可抗力能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此次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因此一般来说符合不可抗力情形。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部分或全部免责,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另一种是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所以,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的免责和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具体到上述两起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该两起案件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海曙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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