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热点行政法律问题之二 自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全国都出现了一些有过疫区旅行史、疫点接触史、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出于种种目的,故意隐瞒不报或谎报与疫区、疫点和病例的接触史,或明知自己存在上述高度危险感染的可能性,不但隐瞒情况既不告知也不上报,更不进行隔离,不加控制地四处活动、聚集。更有甚者,在病情发生后不得不就医时,虽然医生及防控人员反复询问,仍拒不说出实话,导致出现更多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如四川雅安的侯某有意隐瞒从武汉疫区返回的事实,竭力向医生和地方疾控中心工作人员隐瞒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故意隐瞒疫区旅行史、疫点接触史、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行为,不只是一种不诚信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隐瞒者需要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防控传染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否则,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部法律没有直接涉及违反者应承担行政责任问题,从现实情况看,这可能是一个立法欠缺,后续修法会予以弥补。 此次疫情发生后,各地都颁布了一些行政措施和决定,其中都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与疫情有关的情况。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可依此法对相关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故意隐瞒与疫情相关的情况,其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钱黎明 苏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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