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全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由一级调整为二级后,我市对医疗服务有没有作出相应调整?在昨日举行的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2次新闻发布会上,这成为记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对此,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为二级后,为了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复工复产,更好地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昨天,市卫生健康委正式下发《关于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我市有序恢复医疗服务的通知》,优化调整了医疗服务领域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医疗机构有序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各医疗机构在严格限定每日诊疗人数的前提下,可逐步恢复正常的内镜诊疗服务。其中,拟行支气管镜诊疗的患者必须行胸部CT检查,必要时应检测病毒核酸;其他内镜诊疗的患者,由医生在预约开单时合理评估内镜诊疗指征,并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及有无发热、呼吸道症状,重点患者在内镜诊疗前应行胸部CT筛查,必要时检测病毒核酸。 各医疗机构可在做好必要防护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择期手术。非急诊手术患者,术前须行胸部CT检查,CT检查费用按常规诊疗项目结算,必要时检测病毒核酸。 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探视和陪护管理,继续按照《关于一级响应期间加强医疗机构住院探视及陪护管理的通知》执行,实施“定时限员、凭证登记”的探视管理制度和“一患一陪、凭证陪护”的陪护管理制度。 全市精神卫生相关诊疗继续按照国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宁波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要点(第一版)》执行,其中持健康码(甬行码或甬行证)“绿码”、无流行病学史、无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普通病人,入院后在专设的观察隔离病区(房)隔离14天,并进行血常规和胸部CT筛查,必要时检测病毒核酸,其间针对精神疾病给予必要诊疗。14天期满无异常的,将转入普通病区(房)。由公安或民政部门转送的病人,如流行病学史不详、无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但又确需住院治疗的,将在观察隔离病区(房)隔离14天。 全市康复专科诊疗继续按照《宁波市康复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要点(第一版)》执行。其中,持健康码(甬行码或甬行证)“绿码”、无流行病学史、无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普通病人,入院后在专用病区(房)单间隔离14天,并进行血常规和胸部CT筛查,必要时检测病毒核酸,其间主要开展床边康复等必要诊疗。14天期满无异常的,转入普通病区(房)。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谢绝家属探视,确有需要的可酌情探视,每周不超过两次,危重患者视病情需要安排探视。 全市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的管理按《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有序恢复口腔等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执行。恢复诊疗后应规范设立预检分诊点,对所有就诊患者查验健康码(甬行码或甬行证),规范测量体温,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登记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病人或其他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患者,应立即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各类门诊部(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所和未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继续暂停诊疗服务。后续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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