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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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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热点行政法律问题之三】

企业违反规定复工, 需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2月4日,宁波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明确“严格企业复工分类管理”。有的是可以即时申请复工的企业,有的则是被控制暂时不能复工的企业,但是,不论是哪一类企业,都有严格的复工规定,企业等组织都有义务遵守。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疫情期间,政府发布的企业停工及复工要求仍属于防控疫情所需的防控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拟复工企业有义务全面遵守。如果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了案例:某地一企业因提前复工,负责人被依法拘留。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显示,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此外,企业如果违反规定擅自复工,一旦因此出现疫情,将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甚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就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不仅会遭受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钱黎明 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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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