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2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19年9月1日至12月30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请见附件,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nbfz.gov.cn,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阅),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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