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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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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撰文/石剑锋 如何理解允许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首先,我们应注意政策的变化。今年1月26日,省人社厅〔2020〕3号文曾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2月7日,人社部发布〔2020〕8号文,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这是一个从“协商一致”到“鼓励”再到“允许”的过程,也是在疫情下,政府部门对这一灵活用工政策措施的“肯定”的历程。从文意来看,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权单方决定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如何理解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省人社厅就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若干文件,首次提出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基础。对该工时制度支持的态度,意味我省范围内的人社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将放宽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准入门槛,降低审批要求,缩短审批时限,鼓励企业申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如何理解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 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关键是确定好计算周期,计算周期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用人单位在选择合适的计算周期时,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如工作性质特殊、季节性、自然条件限制等)及周期内的工作日天数确定。年工作日一般为250天,半年工作日为125天,季工作日为62.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平时常用的21.75天,是加上了11天的法定节假日的平均值。但无论以什么单位作为计算周期,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须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一致。 为了防控疫情需要,企业如果要适当延长计算周期,具体应根据什么标准呢?根据市人社局的权威解答,允许以季度为周期延长为以半年为周期。所以适当延长周期的标准可以此为参考,延长3个月以内的在适当范围内。允许适当延长,意味着企业的决定不一定要得到劳动者同意,但必须按规定通知劳动者。 用足政策红利,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 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是企业可以合法地单方决定将“双休”变为“单休”最有力、最明确的政策支持。所谓综合调剂,按调剂方向的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是先工作,后休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是补休的概念,在休息日原本该休息的时间安排工作,之后在工作日安排休息来弥补之前未休的时间。 二是先休息,后工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班的情形,先安排在工作日休息,之后用休息日上班来换取之前未工作的时间。补班并非法律概念,严谨的说法叫调休。企业调休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这和补休在性质上并不一样,补休是在工作日进行休息弥补之前休息加班的时间,休息日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而调休,是将一个不属于休息日的日期直接改为了公休日。正是由于这一点,会直接影响计薪周期内工资发放。 我们举个例子:2020年3月,共有22个工作日。假设某企业由于受疫情影响,三月份仍无望复工复产,企业在3月开始前,可采用综合调剂的方式,即用4月起的22周,每周一个休息日来调剂3月份的22个工作日,整个3月份都成为休息日,以此达到企业所预期的结果。根据劳动法规,休息日是无薪休息,也就是说3月份在法律上无需支付工资。 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3月份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考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同时,3月份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及3月份预支的生活费,可以从其后的工资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4月份的工资如何支付呢?企业经过综合调剂休息日安排后,4月份从原先21个工作日增加4个工作日变为25个工作日。如以标准工作制为例,假设某劳动者月标准工资为5000元,那么4月份的工资就是,5000元+5000元/21.75天*4天=5920元。以此方法计算,从企业角度看,大大缓解了疫情期间的支付压力;而从劳动者角度看,虽然3月份全部休息没有工资,但3月份的工资实际上已分摊到之后的月份中,在总体收入上并不对劳动者造成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进行综合调剂休息日的操作时,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以下底线不能触碰:一、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二、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是补休的情况,休息日加班时间应包括在內,如果是调休的情况,如上文举例的4月份增加的4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内。 此外,综合调剂休息日的安排不能无休无止,最多只能使用本年度即2020年12月31日前剩余的休息日。在作这项安排时,必须有效通知劳动者具体的调剂时间。 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这份文件中,还明确规定,为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2020年可暂缓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浙江所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共四档,分别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为四档,分别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宁波市适用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前三档: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为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为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为1660元。 我们认为,在特殊时期下,劳资双方只有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才能砥砺前行,合作共赢。 【编者按】疫情袭来,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这样的特殊时期,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要确保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月27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浙人社发【2020】12号)文件,就允许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等作出了规定,这对疫情下的企业有雪中送炭的意义。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的具体内涵呢?我们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石剑锋律师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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