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鲁贯毅 俞旦)“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电鱼,不但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余姚首批7名涉嫌用电捕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收到《告知书》,敦促其自愿履行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据悉,这是余姚探索的渔业资源公益保护新模式。 “我们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渔业资源的过程中发现,对于内河水域非法捕捞等涉案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存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效率不高、执行程序复杂的现实困难。”检察官介绍,于是,余姚检察院积极和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合出台了《关于敦促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人自愿履行民事责任的工作机制》,探索渔业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保护新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制定了相关细则,确保机制落细落实。 根据规定,该市检察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以《告知书》的形式,提前告知行为人其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此敦促其自愿履行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收到《告知书》后,表示自愿履行民事责任且履行到位,并有宣传渔业资源普法内容等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行为的,填写《自愿履行民事责任及悔过情况登记表》;行为人不愿意履行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据悉,目前首批7名涉案当事人均当场自愿支付了赔偿、补偿款,同时在朋友圈转发了渔业资源保护的相关宣传信息,后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在适合增殖放流的时间段安排增殖放流。 “对标的额较小的渔业资源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诉前提前告知,并敦促行为人自愿履行民事责任,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办案质效,也是检察机关探索诉源治理的一种新尝试。”余姚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公益诉讼其他领域做有益探索,达到用较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更多公益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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