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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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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异地处理考验执法协调能力

    

    

    木须虫 

    

    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4月14日中国新闻网)。

    能够实现交通违法异地处理,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一方面是消除了违法对象接受处理的区域限制,赋予其便利,节约其时间与交通成本;另一方面则是交通执法管理能更好地适应全国一体、流动成常态的现实,是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与时俱进的创新。

    当然,交通违法处理是严谨的法律命题,其具体的执法行为,必须满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不像普通的服务可以通过委托,实现异地的代办、代缴。在法律依据方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总的依据是《交通安全法》,但在实务中,各地依据该法制定的配套法规有一定的差异,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规是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执法主体方面,执法权限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权限范围外的执法机关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因此,实行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处理地的交管部门并不是委托执法,而是协助执法的角色。这事实上意味着,异地处理会有两个执法机构参与,没有减少有执法权限机关的工作,却加大了处理地执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同时也对处理地超范围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考验交管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协调能力。

    一方面,交通违法处罚地的执法处罚程序应严谨、规范,满足跨区域“网上执法”的需要,因为隔着网络的执法处罚需要更强的容错与容瑕疵的能力,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处罚的争议,同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交管部门应提供给协助处罚的交管部门更充分的执法信息和查证依据。

    另一方面,协助的处理地的交管部门则需要熟悉不同地方的交通法规,了解一些特殊违法情形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能够精准地释法解惑,经得起处罚对象的质疑。只有大幅度提高交通违法执法规范化管理的水平,才可能弥合“隔空处罚”双向沟通的缺陷,保证在实现交通违法异地处理的同时,不减损交通执法处理的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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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