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笔者在一些博物馆里看到,旧时契约上,无论是借贷、买卖还是典押,落款处签名后面,基本上有“立”字。这些契约上的签名,字体有正有草,笔迹或清晰或潦草,但这个“立”字,基本上是正楷,上窄下宽,左右对称,斜而不倾,端庄稳重,大方气派,让人感觉这张白纸黑字的凭证“立”了起来。 立,其本义是人站在地上。站立着的人是活着的、有生命的人,头顶天脚踏地,自有一股生气,也有一股正气,堂堂正正,气宇轩昂。200多万年前,人类祖先直立行走这一立,就让人立在了万物之上。今天,在契约上署一个“立”字,代表的正是立约人用人格、用生命担保的诚实信用。 不管哪一种契约,“立”在那儿,字据上的承诺就扎根在心里,不会忘记。这样一份契约,就是一份有生命的文书,好比参天大树,躯干笔挺,仪表堂堂,也犹如丈八男儿,有情有义,有诺有信。人无信不立,这是我国契约文化中一个优良的传统、一个鲜明的特征。 在我国民间交易习俗中,契约就是“恐口说无凭,特立字为据”,而大名后面紧跟着署上一个“立”字,就更加代表立约者的郑重其事,言而有信,一诺千金。 也许是受西方法学的影响,我国当代民法实践中,契约上“立在其中”的好传统,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 网上流传的一份“借条官方范本”,囊括了凭证名称、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出借人、交付方式、利息、借款期限、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送达和借款人签名等十多个细项,内容齐全,形制规范,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民间交易习惯。但是,借款人签名大按指印后,没有要求再写一个“立”字,也没有人再在契约上署一个“立”字。这说明在现代人的意识里,字据也好,契约也罢,都是就事论事,为写而写,与人格无关,与生命无关。 于是,民事活动中就常常出现有诺不守、言而无信的情形。比如,有的人向别人借钱,一开始就想赖账,压根不打算归还;在写借条时,借条的落款处更不会署上“某某某立”的字样,不用立,也不想立,事到临头,就“站不稳立不牢”了,民间借贷成了当前民事诉讼中最多的一类纠纷。 民俗是民法的源头。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借鉴和吸收我国民间契约文化中的优良传统,有助于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更好地体现诚信这个“帝王原则”。这方面,可以先从倡导恢复民间契约上的“立”字开始——“立”字署其上,诚信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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