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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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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部地名管理条例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王佳 通讯员梅薇)备受关注的《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浙江省首部地方性地名管理条例,也是近6年来国内最新的地方性地名管理条例。

    《条例》立足于我市地名管理实际,汲取了宁波本地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探索了治理体系下宁波本地地名管理机制创新,为治理我市地名管理中的一些难点痛点提供了法律规范。

    治理“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更具刚性。《条例》对地名命名原则和采词要求作了规定,要求地名命名要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规定同类别地名的专名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这使新增地名具有唯一性。

    保护历史地名更加有力。《条例》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纪念意义的、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三种地名形态界定为历史地名,为本地保护历史地名提供了简便认定方式;明确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对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

    优化营商环境更显温度。《条例》明确应当按照地名专名的不同类别建立采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为地名命名提供便利;规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的可以依法申请更名,解决了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程序多、更名难的问题。

    助力数字地名公共服务让群众更有获得感。《条例》明确应当建立地名地址数据联动更新机制,完善地名地址数据库的资料,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条例》还将信用机制管理引入地名管理工作中,在全国尚属首创,为地名管理行政执法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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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