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陈颖智)“我当时自认为只是提供银行卡,没有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就跟我没关系……”日前,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的张某,在法庭上真诚忏悔。 2019年9月初,张某在萧山办理了多套银行卡。随后,他带着卡来到老挝金三角特区,将所带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等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阿牛的男子。 在老挝期间,张某还物色其他人办卡,由他提供给阿牛。2019年11月底,张某回国。12月初他又故伎重施,在萧山人民路地铁站附近的银行办了9套卡准备带给阿牛。12月9日凌晨,张某被警方抓获。 原来,阿牛的背后竟是老挝金三角特区的“杀猪盘”诈骗公司,这些银行卡就是用来对诈骗资金进行转账洗钱操作。诈骗公司的业务员在各交友平台或者社交软件上物色对象,等熟络后,就诱骗对方到公司提供的赌博网站上进行充值投注,一开始以小利诱使,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客服”便以各种理由解释说该账户已冻结需要充值才能解冻。 经查证,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多次办理、收购银行卡共四五十张贩卖给阿牛,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诈骗资金转账金额合计人民币69万元。另一被告人王某多次通过他人办理银行卡十余张贩卖给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0.65万元,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诈骗资金转账金额合计人民币28万元。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日前,张某被慈溪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解释,为更准确有效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市民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切莫盲目认为技术中立而以身试法。更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检察官提醒市民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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