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3日,沈某了解到N95口罩紧俏,随即联系蔡某准备合伙销售N95口罩。之后,蔡某从永康的应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个4.5元的价格购入1万只标有“3M”标识的N95口罩。 沈某、蔡某收货查验后,明知自己购入的是假冒的“3M”品牌N95口罩,仍向10多人销售了这些假冒口罩。之后,有买家投诉这些口罩存在油墨褪色现象,但两人未停止售假行为,共计销售了8460只,销售金额77440元。 此案被查获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沈某、蔡某销售的标有“3M”标识的口罩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这起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刑事犯罪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当场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手机等,均予以没收。(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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