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晓峰 养犬看似是小事、私事,实则是关乎公共利益、城市文明的大事。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法规规定的义务。如今,新规已在路上——《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下午,解读《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召开。来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的相关负责人对群众关心的养犬问题进行解答。“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向谁投诉,重点管理区内哪些犬只禁养,怎么养犬,流浪犬如何处置……这些热点问题都有了答案。 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投诉有门 即将施行的《条例》确立了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划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捕捉等和犬只未拴犬链、未戴嘴套等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等工作。 以后市民遇到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举报投诉。比如,大家最关心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问题,市民可拨打110报警。《条例》明确规定:犬吠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伤人后,犬主拒绝将受害人送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出户遛犬”问题,根据《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要做到“五要”,一要做到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二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三要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四是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要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五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另外,在一般管理区携烈性犬出户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并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 此外,像医疗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是禁止携犬进入的。还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也是禁区。而商场超市、公园、风景名胜区之类的,能不能携犬进入,取决于管理者,如禁止携犬进入,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重点管理区内有27类犬种禁养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实行各有侧重的管理制度。 这里有几个点要特别注意。首先就是“重点管理区”,范围就是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其次,在重点管理区内,有27类犬种是禁养的。如果违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这27类犬种是: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纽芬兰犬、大白熊犬、德国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罗威纳犬、杜宾犬,以及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而像大家熟悉的金毛、“二哈”等,虽未属于禁养范围,但也有相关限制——是否属于大型犬。根据认定标准,成年犬只肩高(注:也叫身高,不包括头部)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两者满足其一就是大型犬。而大型犬出户不仅要戴嘴套,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怎么养犬、流浪犬处置也将有标准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符合规定的犬只,需办理准养登记,且每一户籍、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具体流程是这样的:居民可在设立于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医院)的便民服务点,接种狂犬病疫苗、申请办理准养登记并为犬只植入芯片。办理时需带上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户口本(居住证)、犬只照片、免疫证明等材料,公安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如果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此外,已养了多只犬的家庭,需要自行处理超养的犬只。《条例》实施后,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还有大家最关心的流浪犬问题。近年来流浪犬数量骤增,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对犬只收容和留检作了细致规定。 流浪犬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一经发现,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重点管理区内的捕捉收容工作,并查验犬牌、植入芯片等。如能确定犬只主人的,将第一时间通知。无法确认的,将按规定移送收容留检场所免疫收容处理。 至于此前存在的收容留检场所缺乏问题,《条例》也给出了解答: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没收及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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