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慎毅 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合同编物业合同中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近年来,居民小区的各种管理问题时常登上热搜,其中物业费之争就是一大热点。由于物业公司不认真为业主服务,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佳,或者侵害业主权益,一些业主选择以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物业公司则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对抗,结果是两败俱伤。 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修改,将倒逼物业公司依法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就业主不交物业费来说,物业公司只能走起诉的路子,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如果业主确实未交物业费的,判决业主交纳,拒绝履行的,物业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虽然法理上业主不得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拖欠物业费或要求物业费打折,但是现实中,大多数法院会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而判物业费打折。可以说,这增加了物业的管理成本。不是实在没有办法,物业公司也不会走这条路。那么,物业公司只有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行业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好好为业主服务,防止业主找出服务方面的问题。 这一条款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公司可能存在的权力任性进行了限制,充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对个体尊严的维护。当然,业主也要看到,即使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尽量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妥善解决问题,避免物业公司起诉后,业主也增加维权成本。而无理由恶意不交物业费,也可能受到来自法院相应的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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