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要求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保障工作带来了明显的影响,此时,通过法律的刚性,保护涉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这个指导意见,对于地方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裁决,保障涉疫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引领意义。无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还是曾经被隔离过的劳动者,许多人在经历了疫情的袭击后在心理上留下了创伤。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可能对涉疫劳动者“另眼相看”,甚至因此有意无意地损害涉疫劳动者的利益,这样肯定会给劳动者带来新的伤害。 疫情严重,人命关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永远应放在首位。对疫情严防严控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手段,我们共同的敌人是疫情,绝不是疫情的受害者。我们要隔离的是病毒,而不是同胞,这是全社会应有的共识。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它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法治约束和对涉疫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坚守和维护,有着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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