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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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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甬企敲响“警钟”

日前,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电脑资料进行查验取证。


宁波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图为一家企业上门向第三方机构咨询相关信息。

    

    

    记者 杨绪忠 文/摄

    

    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窃密与反窃密正成为企业之间围绕权益而展开的特殊较量。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

    

    

    

    王某是宁波Y进出口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对接国外大客户。2018年年底,王某从Y公司离职,同时也带走了客户名单。去年年初,Y公司发现有好几家国外老客户的订单流失,转投到另一家名为宁波H的外贸公司,而王某离职后,恰好就在这家公司供职。Y公司怀疑王某窃取了该公司的客户名单,把客户挖走了。为此,Y公司向鄞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经该局查明,王某正是将Y公司的5家客户以“飞单”的形式,挖到了H公司,至查获时,产品出口业务经营额共计217万余元。去年6月,该局认定王某侵犯商业秘密,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据此,Y公司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今年2月11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王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原告Y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同时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53.1万元。

    “我们能成功维权,得益于公司未雨绸缪,聘请专业人士,按照保密规范建立了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发现对方的侵权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Y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而发生在宁海县的另一起案例则让人感到遗憾。

    赵某是宁海县一家汽车模具公司的技术员,在看到公司的一款新产品持续热销后,就萌生了偷偷仿制为自己牟利的想法。于是,他以老婆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多次

    

    将汽车模具公司的产品偷出来拿到新公司进行研究仿制,后被老板发现。经评估,赵某的这一行为给汽车模具公司造成了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该汽车模具公司进行了举报。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某涉嫌盗窃罪,但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这意味着该汽车模具公司维权失败了,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追偿。主要原因在于该公司平时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公司的核心产品技术信息进行保护,因而面临举证难。从本案来看,企业采取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至关重要。”法律专家告诉记者。

    近几年来,包括宁波在内的国内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市中级法院提供的信息,近3年来,该院共受理商业秘密诉讼案件17起,呈逐年上升趋势。

    放眼全国,相关案件也常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去年8月,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吉利汽车研究院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威马汽车的4家公司,索赔金额高达21亿元,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重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系列法规和政策。

    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推进刑法修改,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条款;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

    2019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管辖地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力度日益加大,已立案侦查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去年4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基层公检法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坚持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精神,充分考虑商业秘密的无形性、权利认定与侵权行为认定相对复杂等特点,重点保护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商业秘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的精神,广泛宣传、服务企业,打造了一批省市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自去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件,分别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保护任重道远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全市两级法院近8年来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商业秘密纠纷多、起诉率低;纠纷被告方屡现“跳槽员工”;争议的商业秘密以“客户名单”居多;诉讼案件调撤率高、原告胜诉率低;判决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其审理周期一般在1年以上。

    “对企业而言,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完善企业管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明确内部权责,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积极学法用法,知晓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救济途径。”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办案法官表示,商业秘密保护任重道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强化企业护密能力;强化依法查处力度,增强部门沟通协作;重视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正确把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合理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认定标准,规范重大损失计算范围和方法,为减轻商业损害或者重新保障安全所产生的合理补救成本,可以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据。加强保密商务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技创新。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专家库专家、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始人孙佳恩认为,企业需要专家提供保密咨询与解决方案,需要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确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配置保密人员、发布商业秘密保护系列规章制度,需要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需要强化在职员工全员保密培训与贯彻执行,用90%以上的精力进行日常管控,用不超过10%的精力与财力去进行事后维权,让员工更加诚信忠诚,让同行更加敬畏法律。

    “目前,我们已倡议发起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帮助更多的宁波制造业企业、外贸公司解决商业秘密保护的困惑、烦恼,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与水平。通过发挥全国签约律师就近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作用,为企业商业秘密保驾护航。”孙佳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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