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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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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零容忍

    

    

    记 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钟 法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连日来,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话题热度不断升级。

    日前,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去年以来,我市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防范和减少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发生。但是,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做出破坏环境资源的失大义之举。

    法官再次呼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切莫因贪小利而失大义,一不小心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非法捕捞和狩猎最常见

    3月的一天,家住余姚的武某甲、武某乙二人,结伴来到余姚市凤山街道玉皇山公园南侧姚江边,用电脉冲的手段捕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因当时属于余姚市主城区公共水域禁渔期,且该区域属于余姚市禁渔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二人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是我市较为常见的一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形。

    此外,非法狩猎在我市也并非个案。

    2019年6月1日下午,赵某某、屠某某、黄某某三人驾车至象山某地打猎,共猎得中白鹭2只及黑水鸡2只。当他们继续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中白鹭和黑水鸡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象山因此将其列入全年禁猎名册。最终,三人因构成非法狩猎罪而被法院判处实刑。

    “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涉案罪名相对集中’,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一个明显特点。”市中级法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8件291人,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四种类型犯罪,占比超过80%。

    此外,从去年我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总体情况来看,案件多发生于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区县(市)核心区域发生该类案件较少;而且,因法定刑不高,被告人犯罪情节普遍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此类案件刑罚的区间相对集中,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无知和贪图利益是主因

    人类的生存与周围的环境休戚相关。保护资源环境不被破坏,是每个人的应尽之责。然而,为何破坏环境的事件屡禁不止?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法官分析,一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知,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去年1月的一天,宁海两名小伙子相约去附近的林子里捕麻雀,被民警当场抓获。最终,两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一定的罚金。

    “麻雀这种鸟很常见,我以为捕杀没事,完全不知道属于犯法。”事后,两名被告人感慨。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多发,第二个原因就是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只见利益不见法律,漠视环境的生态价值,破坏环境资源。

    去年,海曙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案件显示,自2009年7月以来,高桥镇某村经济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决议,未经依法批准,将区域总面积为64974.46平方米的坑塘水面先后用作渣土堆场和花木场经营交易场所租赁给他人使用,改变了被占用地块的土地用途。经认定,该地块23156.7平方米农用地被重度损毁。

    “此外,此类案件屡禁不止的第三个原因,就在于该类案件案发地通常比较偏僻,职能部门难以实现全天候、全地域监管,使得一些人出现侥幸心理,明知故犯。”法官说。

    破坏环境资源代价惨重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必须严惩不贷!

    有些行为,不但要获刑,还要承担环境恢复费用。

    2019年9月,鄞州法院陆续审理宋某某、杜某某、童某某等人系列非法采矿案件,上述人员在2017年到2018年间,分别合伙在塘溪镇范围内多处山体从事非法采矿业务,非法采矿金额从四十余万元至二百余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且同时根据公益诉讼的诉请,判决被告人分别连带承担二百余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环境恢复治理费用。

    据统计,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结21件涉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人承担环境和资源损失计2400余万元。

    有些行为,还可能面临从业禁止。

    2018年2月至7月4日期间,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为减少处置费用,在明知车间集水池内的生产废水为危险废物,且必须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处理的情况下,仍安排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王某驾驶车辆,非法处置上述生产废水。经查,被非法处置的生产废水数量约25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王某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利益的获得,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从源头上切实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需相关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官提醒,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遵守法律规定,并积极举报此类非法行为,将恶行遏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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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