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王舜毕)宁波海事法院日前受理了市检察院指控的两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这是该院2017年2月被最高院指定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以来,首次受理海上走私犯罪类型案件,标志着该院海事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步入了新阶段。 据市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下旬,王某财等人驾驶“鸿达2号”船在韩国一港口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总计472吨;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杨、王某财等7人驾驶“鸿达2号”船出海,从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货轮上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308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10月17日晚靠泊象山县力洋镇钓鱼礁码头,正在卸驳走私进境冻鸡爪等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人员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绕关方式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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