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方永明)日前,余姚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刘某满等14人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满纠集刘某日、刘某周、岳某、刘某侠等人在宁波火车南站,通过滋扰、辱骂、吐口水、压低价格等方式,从张某处抢占宁波火车南站晚上9点至11点舟山路线拉客“黄牛”市场,并以滋扰、辱骂的手段阻止其他“黄牛”在该时段拉客,迫使上述人员将拉到的舟山客人交由以刘某满为首的犯罪集团营运,从而逐步形成该市场的垄断地位。 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满将宁波火车南站凌晨4点至6点舟山路线“黄牛”市场分配给被告人刘某日、刘某周、岳某、刘某侠,由该4名被告人形成垄断控制。 2016年5月,经被告人刘某满指使,刘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于每天8点至下午5点在宁波火车南站拉客。同年7月,被告人岳某、刘某侠加入,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陈某、刘某、岳某、刘某侠为首的拉客团伙,随后被告人李某等人相继加入上述拉客团伙,并多次采用辱骂、滋扰的手段,阻挠其他“黄牛”拉客。 其间,上述被告人不服从宁波火车南站综管办特勤管理人员管理,并多次以吐口水、辱骂、殴打的方式与之对抗,导致多名特勤管理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刘某满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宁波火车南站的秩序,影响宁波城市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量刑情节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满作为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8万元不等;另判决追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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