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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小红和小王曾是一对情侣。2016年10月,小王曾向对方借款5万余元,同时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在相处了两年多后,小王主动提出分手。 之后,小红要求小王归还当初所借的5万元债务,但小王不加理会,于是小红起诉至宁海法院。让人意外的是,当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小王后,他竟称自己不认识小红,更没有向其借过款。 宁海法院调查发现,本案原告小红本名小兰,但其一直以自己表姐小红的身份在宁海工作和生活,大家平时也都叫她小红,在这次纠纷中,小兰并没有用真名起诉。 法院认为,小王曾与小红一起工作、生活,其明知“小红”“小兰”为同一人,但声称自己不认识小红,同时否认借款和借条的真实性;而原告没有用真实姓名进行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本案法官对原被告双方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都作了训诫和教育。(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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