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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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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税务轻微违法行为 在长三角区域将“首违不罚”

    

    

    

    本报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永轩)记者昨天从市税务局获悉,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以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这意味着宁波纳税人如在长三角地区有首次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处罚。

    《清单》明确了18项“首违不罚”事项,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软件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等。该清单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18项轻微违法行为都是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

    此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税务部门还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及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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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