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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去年9月,慈溪的穆某请朋友小郝出面,以小郝名义分期购买了一部4690元的手机,穆某承诺在每月还款期前两天将该付的钱转给小郝。三天后,其又以急用为名,向小郝借款2000元。但之后,穆某既未归还手机款也未归还借款。今年3月,小郝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穆某追讨上述两笔款项共669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人达成调解协议:自今年3月至8月,穆某每月归还1000元,剩余690元于今年9月底前归还,若未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小郝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3月底,在第一期还款截止日到来时,穆某突然称要将还款日改成每月1号。因为只差一天,小郝表示同意,但第二天,穆某仍没有还款,经再三催促,直到晚上9点,穆某才勉强归还了1000元。半个月后,他再次要求调整每月还款日期,小郝表示拒绝。承办该案的法官也通过“移动微法院”提醒穆某,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必须按约履行。 此时,穆某不仅没有歉意,反而采取了一个让人惊讶的行动,他将名下一张银行卡中的8万元钱全部取出,并将照片上传到了“移动微法院”,还写了这样一句话:“吓得我赶紧去把八万家当取出来了”。 执行法官获悉此信息,立即向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为督促其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又将其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告知其若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履行,将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此时,穆某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表示愿意一次性归还所欠全部款项。 三天后,穆某来到法院,配合法院办完了全部执行手续,执行法官再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他必须吸取教训。 【说法】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判决、调解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若义务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或未主动和权利人沟通和解,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权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将有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划扣财产等法律后果。 (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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