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各基层法院的统计显示,最近几年,业主与物业公司因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城市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居住的舒适性、幸福感要求越来越高。但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为社区安保问题、环境卫生问题、公共设施维修问题、服务收费问题,以及机动车辆停放等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意义上,小区的物业纠纷已成当下的一种“城市病”。 物业管理机构为小区的业主提供服务,小区业主依约交纳物业管理费,本是理之当然的事。现实中,众多物业纠葛个中原因里,不乏物业管理机构服务范围模糊,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作为小区“大管家”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对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服务业主,是应有理念。 物业服务是管理,但更是一项民生服务,因此,轻视业主利益、忽视服务质量,甚至“只收钱,不管事、不服务”的“管理”本身就偏离了物业服务的宗旨。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部门与小区业主是一种平等相处、互相配合、携手共进的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更不是一种互相对立、频繁闹别扭、打“官司”的关系,就物业角度而言,尽可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既是物业管理机构赢得业主信任和支持的保证,也是减少或化解彼此纠纷的重要保证。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权威化、精细化的服务质量标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公开透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确保“质价相符”的合理收费。根据公众物业服务的要求,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高标准、严要求,保持应有的服务技能。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沟通,互动交流,融洽与业主的关系。让服务更加人性化、更加温暖。在服务中提升管理能力,在管理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和进步,保障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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