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上,不少网友质疑三类小区物业收取、管理、使用相关费用的情况。对此,相关部门给出了权威说法。 如有更多问题,请您继续通过以下方式反映与咨询: 1、拨打热线81850000 2、微信搜索“nb81850”,关注后直接留言 3、登录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 NO.1专项维修资金 每个小区的使用情况 可以扫描文中二维码查询 7月23日,网友“杨团团”发帖质疑:水岸阳光苑2017年交付,但物业却说,专项维修资金已经花得一分不剩。钱都花在哪了?我们业主没有看到一份公示。 对于这一质疑,小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业主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表述产生了误会,物业用完的是今年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划拨的73656.27元资金,小区业主交存的370余万元专项维修资金还在账户中。“这7万多元钱主要用在电梯、弱电设施的保养、维护以及消防监控的安装上。所有支出在每年3月底公示于小区中的养管公示栏中。” 海曙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过调查,小区物业负责人告知的情况属实。记者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中查询到,水岸阳光苑共缴存专项维修资金3732659.64元,已使用73656.27元,加上产生的资金收益552728.11元,目前账户中还有余额4211731.48元。 记者了解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依照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根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分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和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其中,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的维修资金,可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从维修资金账户内划拨。业主在办理新建房屋交房手续时,需按照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第一年房屋日常维修费。第二年开始,业主同意自行出资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业主同意从维修资金账户内划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目前,海曙区的年划拨标准为,多层住宅1.5元/平方米,高层和小高层建筑2元/平方米。 “当然,也有很多小区既不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也没有从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原因是小区物业在日常经营中取得的收益已足够支付日常维修费用。”海曙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水岸阳光苑位置较偏,基本没有物业用房的出租收入和小区内的广告收入,每年只有大约5万元的停车费收入,所以申请了从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划拨。” 如果您想查询自己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可扫描二维码进行查询。 NO.2公共部位电费 如需分摊公共高能耗设施电费 物业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 7月21日,网友“nbvc528”在发帖反映:最近买了江北区新长岛九里江湾的房子,被物业收取了一笔1000元左右的公共部位电费。请问这笔1000元左右的公共部位电费是什么费用? 7月30日,江北区回复:根据您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800元至1000元公共部位电费属于预交预收,公共部位主要包含电梯、电子门、楼道监控、照明灯等公共能耗设施,物业定期代收并进行及时公示。 记者从了解到,网友所说的公共部位电费其实就是公共能耗费。我市在《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年】56号)中对公共能耗费的收取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该《通知》第二十条指出:1、单独设置计量表的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公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合理分摊,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2、未单独设置计量表的公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能耗费用,以及其他公共普通能耗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3、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生活的用水、用电费用,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4、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NO.3装修垃圾清运进场费 物业以各种名义私自收取 可保留证据并投诉 7月23日,网友“小小小小诺3456”发帖反映:慈溪云邸华府小区于今年6月交付,最近在业主微信群看到有业主反映,有个收废品的人员称进入小区需要向小区门外一个卖沙子的商家缴纳进场费8000元。真有这样的事吗?这笔费用合理吗?小区现在尚未成立业委会,对物业缺乏有效监督,希望有关部门能查明真相。 对于“装修垃圾清运进场费”的说法,该小区物业闫经理直接否认,表示这个说法是从一个回收塑钢门窗的小贩嘴里传出,随后在业主群里传开,目前物业正在处理。 闫经理表示,小区业主进行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找物业清运并缴纳相关费用,二是自己找清运公司搬走,但清运公司需要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清运公司只要持有备案文件就可以进入小区,不存在向物业缴纳“进场费”的情况。 记者从市住建部门了解到,在《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进场费”的条款。该文件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遗失补证除外)等费用。如果物业公司以保证金等名义私自收取“进场费”,网友可以保留证据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石景 傅钟中 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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