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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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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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忽视的风险: 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相混

本版制图 庄豪

周建平 摄

    

    

    

    

    廖文英 李琴薇 张英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一些中小企业股东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时,往往会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在家庭财产与企业经营之间未设立必要的防火墙,企业的经营款项与家庭存款混为一体,或使用个人账户收支企业经营款项,这种家庭财务与公司财务相混同的状况,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借用亲属账户收款避税 婚变导致露馅

    我市某公司因经济效益较好,收益颇丰。公司大股东黄某为了逃避税款,借用其妹妹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但去年年底,黄某的妹妹与其丈夫的婚姻生变,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黄某妹妹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款项,还向法院提请查封了妻子的全部银行账户。黄某妹夫的这一系列操作让黄某陷入极为尴尬的境地:如果自己向法院作如实陈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项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理,如情况严重,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如果不如实陈述,那些划入妹妹账户的公司货款就会被当作妹妹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经营者左口袋的钱和右口袋的钱分不清的情况并不鲜见,其结果不但可能造成企业经济上的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企业股东个人财产也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股东个人甚至可能因此招致刑事处罚。

    李某经营着一家从事不动产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李某是控股股东,因此大权独揽。但法律观念淡薄的李某犯了一个大错,他将公司账簿视作个人账簿,同时,他还经常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炒期货,因期货市场不景气,几千万元的投资资金血本无归。之后,公司出现危机,对外欠款高达500多万元。债权人在多次上门讨债无果后将公司和李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调查了公司账户和李某个人账户后认定,李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李某本人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采取措施避免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案例证明,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加区分混为一体,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对此,所有经营者应有所防范。为避免企业和股东个人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的这种情况,股东必须依法合规经营,采取一些符合法律规范的措施。

    首先,要尽量避免成立一人公司,包括股东为夫妻两人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自我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种自我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尽可能地厘清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家业与企业之间必须进行有效隔离。

    第三,企业经营严格遵守会计准则,避免公司和股东个人出现资金混同。

    第四,尽量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混同,特别是要避免出现关联交易,具体来说,要禁止公司人员混同,即避免关联公司之间高管、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出现混同和交叉任职;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禁止关联公司之间出现财务混同;禁止经营场所混同。

    第五,在对外融资时,要以企业作为融资主体,避免以股东个人作为融资主体;企业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六,在企业资金与个人资金间设置“隔离墙”,并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如合规合法对夫妻财产作协议式约定、将家庭财产提前传承给下一代、家庭财产由他人代持、对家庭财产作多样化的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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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