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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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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经营燃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修正案(草案)》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进一步完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31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66

    传真:89182967

    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关于《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删去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有效期限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并将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由其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其服务对象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销售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可对批发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部分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另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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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