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正宝 今年上半年,镇海区对符合条件的144个居民小区全部完成业委会的新建、换届或改补选,并同步推进“红色业委会”建设,让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有了实打实的新抓手,干出了实打实的新成效(上月22日《宁波日报》)。 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是管理社区的三个组织,通常被称为“三驾马车”,缺一不可。应该说,目前形成的居委会社区管理、业委会自治管理、物业专业管理模式,是在实践中摸索出的结果,三者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现实中,因物业企业人员直接接触居民,其地位相对强势,而业委会成员多为兼职,介入社区日常管理并不多,地位相对弱势,一旦发生物业纠纷,业委会坚持业主利益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以致向法院起诉的物业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因此,更充分发挥业委会的自治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造成业委会作用未得较好发挥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业委会成员素质标准不明确。《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委会工作职责,也对其成员提出总体要求,但在实践中,业委会成员的政治、文化素质、管理协调能力无执行标准,不少是由于工作的热情而获取业主信任,加上均是兼职或退休后义务所为,所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评就受到了限制。二是一些物业企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业主正当维权是其职责要求,但有人误认为是针对物业企业的,因而,有些小区物业负责人有阻挠业委会成立或心存戒备现象。三是部分业主对业委会不信任。有的业主因对物业纠纷处理不满意等缘故,认为业委会与物业企业“沆瀣一气”,联合“对付”业主。凡此种种,削弱了小区业委会应有作用的发挥。 解决物业纠纷是小区治理的内容之一,而业委会是业主与物业企业沟通的桥梁,为此,必须全面准确认识业委会工作的职责与作用。业委会是代表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管理的有效组织形式。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业委会不仅要监督和协助物业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同时也有监督业主实施管理规约的职责,如对无故拖欠物业费的可依规协助催交,并视情进行公示,等等。 根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规定,居民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在50%以上时,有条件的小区应当按要求筹建业委会。业委会成员应不负业主重托,以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公正办事,无私奉献,更好地发挥业委会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