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民生/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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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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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 产后向原单位主张生育津贴损失

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陶琪姜)员工在孕期被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向她支付了赔偿金,员工产后还能再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损失吗?日前,海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方女士进入A公司工作。2018年1月,方女士女儿出生。产假结束后,方女士打算返岗,却接到A公司通知,因公司业务萎缩,方女士之前的岗位暂时不需要人员,请她在家待岗,公司每月向她发放基本工资。

    2019年年初,确认再次怀孕的方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进行报备。几天后,A公司通知方女士劳动合同终止,让其在1月底办理相关手续。

    方女士因此申请了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2019年4月,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补足其哺乳期期间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生育津贴损失等。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方女士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工资不足部分、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足部分8万多元。因当时方女士尚在孕期,关于其主张的生育津贴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3月,方女士在二胎生育后,认为生育津贴损失实际产生,遂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4.3万余元和生育医疗费用1万余元,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的方女士再次起诉。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A公司违法解除与方女士的劳动合同,对此,方女士有权选择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在前一次诉讼中,方女士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就意味着不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A公司不再负有为方女士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法官解释,如果方女士要求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她可以在第一次起诉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方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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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