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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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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在省内首创递进式违约金机制

不自动履行,加大违约成本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尹杉)“调解时已经让了步,可对方还是不履行怎么办”“对方不按期履行判决,还能继续适用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吗”……日前,为进一步促使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循诚信原则,鄞州法院在全省首创递进式违约金机制,分段加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

    2019年,小徐、小李等4人在宁波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包项目工地工作。后因装饰公司拖欠工资,小徐4人向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装饰公司先行支付4.4万元,剩余6.6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小徐等人暂先撤诉;公司承诺若未依约支付款项,则对未兑现部分承担50%的赔偿金。但之后,公司仅支付了4.4万元,剩余6.6万元一直未予支付。

    2020年6月,小徐4人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四原告工资6.6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3.3万元。

    “如果按照以往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高的情形,可以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酌情进行调整。”承办法官介绍,但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原本就拖欠四原告劳动报酬,在仲裁阶段为达到让原告撤回仲裁申请的目的,许诺了一个高额的违约金,事后又不按约履行,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意。

    最终,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赔偿金应视为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依法对四原告主张的按未兑现劳动报酬50%计算的赔偿金33000元予以支持。

    据了解,递进式违约金制度,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需要对约定的违约金的高、低进行调整时,应区分当事人将来是否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不同情形,在判决时设定不同的金额或者计算标准。

    机制明确,对于自动履行的,适用相对较低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较低的计算标准;未能在判决指定期限自动履行义务的,则适用相对较高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较高的计算标准,分段逐步加大违约成本的制度。同时,对不同情形下的递进比率进行了明确。如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限自动履行义务的,确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计算标准,原则上应当比自动履行的增长20%以上。

    “我国违约金制度以弥补损失为主,惩罚性违约金适用范围有限,这就导致有些时候违约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难以有效督促当事人守约。”鄞州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递进式违约金制度,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判决案件视履行情况调整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不予调低、调解案件一律增设逾期违约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对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以及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都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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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