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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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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解读《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

为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 林海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这是宁波市的立法机关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采取的重大举措,其中包含不少创新性条款,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国内知名体育法专家、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起草工作的杨兆宏教授认为。记者近日采访了杨兆宏以及参与立法调研的庄永达等人,就《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行点评和解读。

    2015年,时任市体育科学学会秘书长杨兆宏曾就地方立法提出建议,认为宁波需要尽快制定“全民健身保障条例”,促使各个政府部门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真正落到实处。杨兆宏还认为,就重大功能平台而言,体育部门需要设计研发全民健身等体育公共服务的信息资源平台,便于群众参与健身、享受休闲、品味生活。如今,《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已全文公布,杨兆宏的很多建议在其中已得到充分体现,对此他深感欣慰。

    地方立法重创新

    杨兆宏表示,本条例参考了全国30个省(市)的全民健身条例,又结合宁波全民健身活动的地方特点,在健身组织、健身设施方面做了调研与落实的要求规定,既有导向性的指导,又有当前的具体标准规定,汇聚了立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术界多方面的智慧,很多条款具有创新性,体现了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先进性和创造性。

    例如,《草案》第十五条就“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使这一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草案》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的室内体育设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配置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区改造,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架空层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统筹配置全民健身设施。”这对除新建小区之外的其他居民住宅区如何配套建设体育设施,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是一个重大突破。

    参与《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立法调研的庄永达教授认为,《草案》第三十一条就“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第三十八条就“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提出了“移动互联网等技术”“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是宁波市的一次创新。

    全民健身有保障

    仔细阅读《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之后,杨兆宏等人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宁波还要制定一系列具有导向性的标准化服务体系,以规范管理全市的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休闲产业。”杨兆宏说。

    关于新建小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杨兆宏、庄永达均认为,应提出监督执行的措施,比如由住建部门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体育部门参与。

    此外,杨兆宏还提出建议:要持续推进全民健身设施的标准化与体育服务的标准化,应强调“提高健身活动的质量”。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社会性、专业性、科技性作用和功能,加强各级体育社团,把体育社团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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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