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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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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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该向哪个法院递交诉状?

    

    

    【问题】

    在慈溪工作的王女士问,她和丈夫的户籍所在地分别在四川和湖南,2012年两人在上海打工时相识登记结婚,后又到江苏常州和浙江杭州居住了两年。此后,王女士来到慈溪工作,但她丈夫不愿随同,去广州打工直到现在。因为各种原因,双方矛盾较深,王女士要求离婚,但遭到丈夫拒绝。为此,王女士只能起诉离婚,但现在她遇到一个问题:应该向哪一个法院递交诉状?

    【说法】

    向哪一个法院递交诉状,实际也就是法院的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向哪一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首先按照一般原则确定,如无法确定,按特殊原则确定。仍无法确定,按以下规定确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王女士和丈夫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分别为四川和湖南,两人后来出去打工,经常居住地先后为上海、常州、杭州,王女士本人现住慈溪,其丈夫现不在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根据规定,王女士应向其丈夫现在所在地广东的法院起诉。(梅生) 

    (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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