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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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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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净身出户抚养费全包, 只为逃避千万欠债

    

    

    

    今年上半年,鄞州的严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李某抚养,抚养费由严某一人负担,家中的两套房产也归李某所有。

    初看这份离婚协议书,严某似乎是个特别有情有义、敢于担当的男子。但不久,严某净身出户大包大揽的真正动机被揭露:其这样做只是为了逃避千万元债务。

    原来,早在2014年,严某就涉及一笔巨额的债务纠纷,之后,他仅履行了60余万元的债务,还有近千万元款项未支付。

    今年8月,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严某欠债不还,却在离婚时将两套房产约定归其前妻李某所有,并自愿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全面放弃了自己应得的共有财产份额,这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在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在离婚时约定全部归其前妻李某所有,无偿处置了个人财产,该行为对作为严某债权人的原告公司造成损害。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法院依法撤销了严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归属的约定,并判令严某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8000元。

    

    【说法】

    严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约定给妻子,是一起典型的试图逃避债务的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其中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将财产出售给亲朋好友,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子女,将享有的债权无理由予以免除都是常用方法。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不仅应予撤销,而且,由此产生的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如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也需由债务人承担。

    现行《合同法》规定,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几种情形为无效,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属于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想以这样的手段企图逃避债务,不仅徒劳,而且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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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