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法治宁波和信用宁波的现实需要,也是宁波推进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使命担当。创新自动履行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依法推进自动履行工作。创新自动履行机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以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强化强制执行、提高失信惩戒威慑力为基础,通过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等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形成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双向发力、相互促进的司法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强化失信惩戒力度和工作协同。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动推送给依法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完善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机制,加快信息数据集成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等工作系统中,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并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划拨等手续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自动履行制度体系。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人民法院与依法负有信用奖惩职能的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推进自动履行的联合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把自动履行与改善当事人信用评价挂钩,定期发布自动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消除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因涉诉可能产生的负面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对已经被纳入或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承诺,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可以将其暂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暂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提高其履行能力,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制定并严格执行自动履行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会同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依法负有信用奖惩职能的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不得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将当事人纳入自动履行名单或者作出同意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决定。 七、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形式,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支持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违法干预,促进依法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干预具体执行案件处理。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办案的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八、加强自动履行宣传引导。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要多措并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全市形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新闻单位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大对创新自动履行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力度,通过报道典型案例、直播执行现场、拍摄影视作品、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营造自动履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