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杨绪忠 通讯员 杨文彪 张彩娜 10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市人大代表还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那么,正在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有哪些市民关注的民生热点?记者为此作了梳理。 《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根据市住建局提供的调研报告,目前全市共有2312个住宅小区,其中1906个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覆盖率82.4%,涉及80余万户住户,覆盖居民近300万人。 “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的权益纠纷多、业主自治能力不够强、现行《条例》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等,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此外,《民法典》的颁布,为改进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在会上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共十章一百三十条,分别对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空置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针对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相关纠纷多发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相关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配套用房及其权属关系,明确全体业主、整栋建筑、单元业主所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等,如绿地、文化体育设施、人文景观设施、区域围护或者围墙等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业主购买、租赁规划车位、车库,使用道路停车泊位、人防工程车位的权利和建设单位的义务。对于车位,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处置结果。用于出售、出租的,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尚未出售空置的,不得以出售为由拒绝出租。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式 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资金实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代管或业委会管理两种方式。新交付小区、既有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明确交纳方式,授权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物业应急维修、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管理规定,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后续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查询的规定。 此外,根据我市保险改革试点成果,《条例(修订草案)》鼓励和支持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业主共用部分质量安全商业保险,提高保修期后物业维修维护水平。 强化信息公开的“阳光物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条主要明确了多项内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相关信息的规定,推进阳光物业:物业服务实行包干制方式的,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的,公布物业管理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对公布的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十方面的义务,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限退出,并与业委会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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