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生 揭丑既包含人类探寻真相的本能冲动,也是寻求社会正义的集体力量。但这种冲动和力量就如一柄双刃剑,既可以刺破黑幕,铲除奸恶,也可能伤及无辜,祸害平民。 两者之间如何协调?为有效解决私权保护和社会监督的矛盾,《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文确立了私权保护和社会监督的互动边界和行为准则:私权保护不得排除社会监督,以个体人格权对抗主流社会的道德批判;但社会监督也不得超越边界,危及个体隐私权及其人格权。 为什么如此规定?因为社会监督范围太广、手段多元、影响力巨大,稍不留意就会越界越轨,对个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特别是当今时代,除正规媒体外,微博、微信、抖音、快手、Vlog已经组成了强大的社会化媒体矩阵。任何敏感、热门信息一经发布,都会以闪电速度传播并产生共情效应,引发热点追踪、人肉搜索、多元评论。 从追寻社会正义层面而论,揭丑是必须的。无论是正规媒体,还是自媒体,都是通过舆论平台揭开黑幕,揭示丑恶,形成了暴露——批判——矫正的良性循环,以此推进公平正义。 在揭丑的问题上,社会正义和个体权利会发生尖锐冲突,要实现利益平衡,就必须恪守五大原则。 第一个原则,目的的正当性。主要指两点,一是揭丑必须确保公益目的,二是揭丑不存在主观恶意。揭丑必须是为了捍卫公认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正义,是为了揭示真相,暴露丑恶,而不是因为鸡零狗碎的个人恩怨或基于非道德目的妄行披露隐私,肆意攻击人格。 第二个原则,“丑闻”的真实性。这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所披露的必须属于丑闻;二是所披露的必须真实客观。如果将别人的隐私当丑闻,那就不是揭丑,而是揭短,是侵害别人隐私权、名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个原则,对象的可容忍度。揭丑一般针对的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物,作为社会精英,这一群体有义务率先垂范,净化风气,自律自爱。由此,揭丑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本身就意味着克减特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保证官员的廉洁公正,实现对公众的正向引领。 第四大原则,适度,揭丑不能超越法定限度。按照《民法典》第999条的条文表达,媒体在曝光相关事件的时候,可以使用所涉人员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但其前提是“合理使用”,不仅不能滥用,更不能危及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第五大原则,妥当性。所谓妥当性不仅包括合法性,而且还包括道德上的正当性。从合法性层面考察,如果获取丑闻证据涉嫌侵权,比如通过跟踪盯梢、黑入电脑系统、监听手机通话等非法手段获取,虽然不影响在媒体上的表达自由,但如果遭遇诉讼,则很难成为呈堂证供,最终会被判侵权。 只有坚持如上五大原则,才能有效调适社会正义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将揭丑控制于法律边界内,在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同时实现可能的社会正义。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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