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前段时间,先后接到在内地经商两个朋友的咨询,都是关于政府监管行为的。一是,某公司产品包装上的小广告,被属地监管部门查出一个错字,被告知要按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处罚,“起步价”20万元。一是,监管部门发现某公司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几处错误,比如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经营范围大于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公司解释,是为今后业务“预留”发展余地,实际经营并没有超范围。但执法人员认为,这违反有关规章,要求公司交回许可证。没了许可证,这家有三四百名员工的企业就得关门。 监管部门这样做,合法吗?笔者的回答是,只要程序到位,合法性不存在问题。不过,这种“抠字眼”式监管,合理性值得质疑。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找到的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但基于成千上万主体形成的市场,先天性存在一些重大缺陷。比如,由于贪婪的人性导致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由于重复投资造成的资源巨大浪费,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对劳工权益的损害,由于急功近利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等等,经济学家称之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不仅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事实上也损害了市场效率。 矫正市场失灵,政府监管必不可少。相对于司法的事后被动救济,政府监管存在于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是一个主动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动态过程。尤其是当前大力度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度减少了事前审批事项之后,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要求,更加强化了。 监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监督加管理,监督旨在发现问题,管理重在解决问题;监是盯着你,管是发现问题的时候才动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其中既包括对问题的处置、处理和处罚,也包括指导帮助整改。监管作为政府的一项职权,与其他权力一样,有一个自我赋权自我扩张的倾向,即监管会“异化”。“抠字眼”式检查并施以重罚的监管,即是“异化”的一个表现。 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果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毫无疑问应该严厉处罚,用行政监管的“大棒”让“害群之马”从市场出局,既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对遵法守规企业也是一种公平保护。而如果只是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没有或不太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则应该以指导整改、帮助提高为上,不能动辄祭出罚款、吊证等严厉手段。这也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现实中,有的地方有的部门“管”的积极性很高,“监”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在监督过程中及时给予企业指导帮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积极性不足。比如,前述公司规章制度中文字表述不准确或者错误的问题,执法人员发现后即可要求企业立即予以改正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要求“交回”许可证。在过去行政审批前置的时候,企业提交的资料中有文字表述不准确或错误的地方,审批人员通常也会给予说明并指导其订正。现在以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了前置审批,职能部门指导与帮助企业的工作要求并没有变。 无视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一构成性要件,抠取几个文字错误就开出巨额罚单,表面上是严格执法,实际上是一种不敢担当或者不愿担当的表现。据说在案发当地,监管人员的说辞惊人一致:“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而不处理,谁都担不起这个责任。”这样说、这样做,从形式上或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合理性成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在有其他行政方式可选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的监管,才是好的监管,才能既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又保护和支持企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这个原则下审视,我们可以说,监管绝不是也绝不能“抠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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