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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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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件途中撞伤他人 快递公司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陶琪姜)快递员在送件途中,不小心与他人相撞,导致对方受伤。日前,海曙法院审结此案,法官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2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与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戴某经医生诊断为开放性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今年1月,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戴某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此后,就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谁来负责等问题,戴某与王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之间产生分歧。戴某认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履职行为,故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则认为,王某在公司干活只有两个月,算不上正式员工,只是到公司帮忙的,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快递公司承认,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送快递途中。

    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在快递公司工作两个月,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送快递,系为公司工作过程中造成戴某受伤,故属于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快递公司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戴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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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