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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搜索专利文件资料。(王岚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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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 |
王岚 陆晶晶 经历了“双11”的浴血奋战,各路电商已为即将到来的“双12”摩拳擦掌了。对于商家而言,电商购物节的大量出货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就是最大的挑战之一。 据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简称保护中心)消息,各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中碰到的各种侵权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今年1月至11月,保护中心累计协助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电商案件1750起,其中涉案专利41%为生活日用品领域,26%为小家电领域,18%为食品包装领域。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保护自主品牌、如何在电商平台维权取证?电商卖家如何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被投诉后如何积极有效应对?如何避开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如何有效利用电商平台的投诉规则?这些成为电商知识产权最基本也是最棘手的问题。 不急!不怕!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来帮忙。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2017年批复设立,增挂2008年成立的“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牌子,重点开展知识产权预审确权、快速维权、导航运营、保护协作等工作,其中快速维权工作主要围绕维权援助(包括电商维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纠纷化解等方面开展工作。 为有效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突出的专利保护问题,自2014年起,保护中心多次派专员进驻阿里巴巴,现场处理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2014年至2020年共协助阿里巴巴平台出具电商疑难案件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60余份。 为提醒相关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中心特邀北京(宁波)大成律师事务所选取两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给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提供借鉴。 案例一 向淘宝投诉了18次后,自己成了被告 在淘宝平台发现疑似侵权商品后,向淘宝公司等有关机构投诉,对被怀疑对象销售行为采取限制措施,本是一个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但是,当淘宝业主提交正品证据后,仍不依不饶反复投诉,就有可能将自己陷于违法境地。 宁波慈溪,就有这样一家企业,因为持续向淘宝公司投诉18次,终于被被投诉方告上了法庭。 案情还原:慈溪某公司拥有多项商标和专利权,其发现叶某某在淘宝店铺销售和自己公司一模一样的产品,于是通过淘宝平台投诉叶某某侵犯其知识产权。 但叶某某提交了其产品属于正品的证据后,该公司依然在半年时间内以叶某某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官方图片、涉嫌销售假货、未生产过的商品、在主图或宝贝详情页面中突出使用权利人商标、未生产过该商品等理由投诉叶某某店铺多达18次,其中多次系针对同一产品进行多次重复投诉。 叶某某不堪其扰,向慈溪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不当投诉并赔偿经济损失。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人发现疑似侵权商品后,基于合理怀疑,可向淘宝公司等有关机构投诉。但权利人应避免重复投诉、不当投诉等不慎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慈溪某公司立即停止对叶某某淘宝店铺的不当投诉,并赔偿叶某某损失1.2万元。 律师说法:这是一起对自有权利的不当行使导致的不正当竞争案。 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通过电商平台交易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尤为突出。为此,各大电商平台均建立了知识产权问题投诉机制。大多数的权利人合理恰当地通过这种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部分权利人滥用投诉渠道进行恶意投诉,即知识产权恶意投诉。 知识产权恶意投诉,主要是以非法盈利、排挤竞争对手、限价、抢占市场等为目的,利用电商平台的投诉机制,进行反复、多次投诉,或者明知自己的知识产权具有权利瑕疵、未尽审查义务即重复多次投诉等,迫使相关商品被平台强制下架、店铺被降权等,从而影响到被投诉人整个店铺的销量,并通过此给权利人的店铺创造交易机会。 此案中,投诉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但权利人在投诉时应注意投诉流程及内部衔接,并应提交充足的证据,避免重复投诉、不当投诉等不慎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否则就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国内“反向行为保全案”第一案 当前,网络购物平台上同业竞争者利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足进行恶意投诉,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情形较为常见。 发生在南京的一起案件裁决,被业界称为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它对解决以上困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案情还原:丁某某系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向天猫平台投诉郑州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的销售链接。随后,丁某某以该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的产品侵害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将其告上南京中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理由包括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部分;公司销售的蚊帐系季节性产品,正处于“6.18”活动销售旺季之前,在销售链接被删除之前,该产品已经做到同类产品第一名位置。而且,本案审理程序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终结,不恢复链接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南京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郑州某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郑州某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于是裁定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销售链接。 律师说法:众所周知,天猫等网络购物平台都会制定有关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的规则,根据投诉商家的投诉材料和被投诉商家的申诉材料,网络购物平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维持现状,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是,一旦投诉商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网络购物平台通常会采取删除销售链接等措施。 网络销售平台采取断开销售链接等措施,事实上具有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诉讼禁令)之效果。而被投诉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商誉和口碑的积累以及时机的把握。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网络购物平台上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的情形较为常见,尽管法院的判决最终将还被诉侵权人以公道,但网络交易瞬息万变特别是网络客户特有的黏性,往往使得被断开的销售链接可能给被诉侵权人造成极大损失。 本案裁定先予恢复链接的重要意义在于及时有效防止删除链接给平台内经营者可能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失,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恶意投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并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和立法价值以及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为进一步探讨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和新启示、新思考。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 0574—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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