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向正 电梯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电梯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带来了快捷,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和隐忧。近年来,“电梯困人”等电梯安全问题时常见诸报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各类电梯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揽子的法治化解决方案。 三方面着力,强化电梯安全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从各类电梯安全问题的成因出发,通过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源头治理,强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全程质量管理,主要从三方面着力,强化电梯安全管理: 一是强调源头治理。土建工程质量和适当的环境条件是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采取四项措施来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外部条件:明确电梯相关土建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前对相关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安装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安装电梯的机房内安装保障电梯正常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二是理顺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五项具体措施: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义务;建立电梯安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施工方案编制制度;明确电梯相关费用的出资渠道;引导将电梯轿厢投放商业广告获得的收益,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和保险等支出。 三是突出电梯智慧管理。从主管部门监管的角度,《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善统一的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电梯监督管理数字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第三十四条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利用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实施全程保障 为了全程保障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针对当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水平参差不齐、更换的零部件质量无法保证等突出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二是禁止受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相关业务。三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零部件。四是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电梯施工期间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私设技术障碍等义务。 电梯维保工作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为了保证在用电梯始终处于良好的工况,《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在规范维护保养行为、提高电梯智能监测水平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强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监管;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 保障电梯安全,电梯乘用人有义务 电梯乘用人在使用电梯时要如何保障电梯安全? 《条例》第二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梯乘用人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不得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禁止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不得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不得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 儿童等被监护人群体乘用电梯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电梯监督检查。发挥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管理作用,组织调解、化解涉电梯安全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既有住宅加装完成的电梯及其依附土建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服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是我市通过地方性立法解决民生难题的又一成功例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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