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朱婷婷 郑茗月)各种可爱的卡通蛋糕,深受小朋友喜爱。但是,这样的卡通蛋糕很可能会引发侵权危机。近日,慈溪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蛋糕店被判侵权,赔偿1万元。 去年8月,经营蛋糕店的周先生收到了慈溪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他被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索赔3万元。原因是周先生家卖的蛋糕上,有“海底小纵队”的卡通玩偶装饰。 《海底小纵队》是一部英国的系列动画片,于2015年2月5日、2月11日在我国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2017年10月,著作权人将《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授权给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 2019年底,原告发现慈溪多家蛋糕店为吸引顾客,在制作的蛋糕上摆放了“海底小纵队”玩偶作为装饰。于是,原告将2家蛋糕店及3家玩具商店一并诉至法院,周先生的蛋糕店就是其中一家。 周先生认为,他只是在店内赠送顾客卡通玩偶,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且卡通作品玩偶是他在某网络平台购买,有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以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涉案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美术作品虽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在整体形象、头部与身体比例、服饰造型、风格与表达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认定涉案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涉案美术作品的模仿与抄袭。 周先生的蛋糕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公开销售包含涉案美术作品的蛋糕,且销售行为发生时,涉案作品玩偶与蛋糕构成了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蛋糕店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蛋糕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不少商家版权意识薄弱,见到好的作品、图片拿来就用,而不去考虑作品来源是不是合法,有没有权利保障,这样的行为存在风险。”法官提醒,若美术作品形象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用,可以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若是进行营利性使用,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经营者应尽量使用原创图片和形象,或在进货时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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