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家小孩从35楼扔下一矿泉水瓶,原告受到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9万余元。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广州首个宣判的案件。同一天,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也在江西宣判(1月4日新华社)。 《民法典》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其制定、通过到实施的每个环节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在实施环节,无论是实施后的“第一案”,还是其他创下新纪录的案例,相对而言关注度更高一些,所产生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自然也不同。 以上述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就案情来说其实并不算复杂,但因为是《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高空抛物的“第一案”广受关注。该案的判决,既能体现出审理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认定,也体现出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让公众认识到《民法典》的进步之处。 上述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由于适用新设法律规定,也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过去,我国对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补偿性赔偿,因金额较少所起作用有限。而《民法典》首次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能让污染制造者付出更大的代价。审理法院及时让新规定“亮剑”,发挥了警示作用。 毫无疑问,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民法典》实施后“第一案”时,会更加慎重更加理性。审理法官只有充分了解案情、准确理解《民法典》规定和立法精神,才能彰显办案态度、法治素养,继而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办好《民法典》实施后“第一案”如同打响“第一枪”,具有鲜明导向作用。 法院办好“第一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为以后办理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开了一个好头,奠定了良好基调。虽说《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但良法善治离不开司法人员积极主动依法作为,即好的案例对于司法人员具有正向引导、激励等作用。有人说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也不能否认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意义。 从公众角度来说,亟待去了解《民法典》,因为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而公众了解这一新法律的重要机遇和途径便是司法案例,尤其是“第一案”,因为关注度高更能激发兴趣。也就是说,“第一案”以及其他创下新纪录的案例,普法效果会明显好于其他案件。 普及《民法典》的最好方式,一是,严格依法办好每一起案件,特别是“第一案”、典型案例。二是,及时结合案例判决做好释法工作。上述两起案例的审理法官做得比较好,在宣判后进一步阐述了《民法典》的重要作用。三是,应根据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建议提示有关方面完善体制机制乃至相关法规等。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司法机关将陆续审理《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案”,期待相关法院把办好“第一案”当成打好“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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