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凌 目前,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存在不同的立法分类和制度差异,如涉及厨余的垃圾分类问题,宁波叫厨余垃圾,杭州叫易腐垃圾,上海叫湿垃圾,合肥叫餐厨垃圾。表面上看各地根据传统习惯对本地生活垃圾分类做出不同规定,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将其放到区域整体和长三角一体化角度来看,却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由于生活垃圾分类不同,导致异地人员流动中的垃圾投放容易出错,增加了老百姓生活垃圾分类的学习成本和守法成本,也带来了垃圾投放的不便。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也是立法水平最高的区域之一,最有可能成为生活垃圾统一分类的先行示范区。因此,建议长三角地区可率先实施生活垃圾统一分类。 1、转变理念,加强区域统一垃圾分类的认同。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有效协调垃圾分类的差异,长三角各地方政府应形成区域整体观念,在互利互信基础上实现区域垃圾的统一分类,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合作协同的态度来解决生活垃圾分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实现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的一致性和统一化。 2、统一生活垃圾分类名称。长三角生活垃圾分类中最为突出的差异问题是厨余垃圾分类的不一致,建议将容易产生分歧的厨房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湿垃圾等名称统一规定为厨余垃圾,统一界定其概念、划分标准和范围,减轻老百姓垃圾分类的学习成本和守法成本,便于老百姓垃圾分类投放。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不宜过度追求所谓的地方立法特色,而更应重视和关注条文内容如何便于老百姓守法及司法机关便利统一执法。 3、减少区域法律责任处罚的差异性,统一区域生活垃圾违法投放的立法标准和处罚力度。长三角地缘相近,历史文化相通,人文习惯相似,因此,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也容易做到一致,反映到立法的法律责任方面,宜统一区域生活垃圾处罚的立法标准和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同事不同罚”“类案不同判”等现象的发生。 4、在人大法规备案审查中,清理修改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差异冲突。为促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人大在法规备案审查中应当对长三角生活垃圾分类中不合理的法规差异,加以修改、完善和协同一致,同时对区域地方立法中存在的立法空白加以填补和完善。如宁波市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而拒不改正的处罚规定,以及杭州市和苏州市对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处罚等内容,对长三角其他省市均有借鉴意义。区域内相互之间可以参考补充和立法完善,这样可避免法规缺位以及差异冲突所产生的内耗,减少立法和执法资源的不当浪费,进而达到协调立法的效果。 5、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协同立法。建议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面成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解决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大气污染、跨区域污染中存在的区域立法冲突问题。同时,整合全国资源,组建全国立法专家库,重点研究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等区域立法差异冲突难题,尽快出台区域生活垃圾分类一体化规划,通过区域省级人大的协同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地生活垃圾分类。为此,建议长三角可以采用国内绝大多数省市普遍采用的“四分法”进行统一分类,即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统筹规划长三角区域内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专项资金、建设及服务标准, 统一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处罚标准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三角经验,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 6、建立长三角生活垃圾分类的网络共享平台。建议建立长三角生活垃圾分类网络平台,采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来处理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中存在的环保难题,通过网络平台交流分类信息,分享分类经验,协调垃圾分类差异冲突,促进长三角生活垃圾分类的统一协调管理。 【本文为沪苏浙皖一市三省社科规划办“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专项重点(19CSJZX08Z)阶段性成果】 (作者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