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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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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同事出意外 被减责也是种提醒

    

    

    

    丁慎毅

    

    2019年初夏,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着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翻车后坠入水库,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刘某的家属向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这起案件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较大。今年1月4日,法院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中“善意同乘”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顺利调解结案(1月6日上观新闻)。

    如果不是《民法典》实施,被告可能就面临巨额赔偿。《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个规定就是为了一些人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非个人重大过失的损失情况下,可以减免责任。

    事实上,这也是对车主善意搭载的提醒。因为这里面有一个“非个人重大过失”的界定问题。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因为天气差、时间晚、难打车,小陈好心提出骑电动自行车送小杨回家,小杨一口答应,途中电动自行车摔倒,小杨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小杨的亲属要求小陈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同样是依照《民法典》,为何小陈就要赔这么多?因为小陈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忽视了这一规定,但是,这属于个人重大过失。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提醒被施惠人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比如,善意搭载应提醒被施惠人系好安全带,关好车门,不在车上抽烟等。也就是说,好心搭载同事好友,开车前要抹下面子给同事好友普普法。

    善意同乘必须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比如,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的超市车辆或楼盘的看房车、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等,如果发生事故,就不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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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