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尹杉)被告竟然在审判庭外无故殴打原告,致其脸部受伤,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其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据悉,这是全省首例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 被殴打的原告谢女士,是被告谢某某的妹妹,两人因继承纠纷闹上法庭。法院通知,1月5日上午8点45分,该案在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 当天上午8时28分,谢女士在审判庭外等候开庭,谢某某进入法院后看到谢女士,二话不说就动手殴打谢女士。法庭安保人员闻声赶来,立即拉开了谢某某,法警随后跟进处置。谢某某的殴打行为致使谢女士脸部受伤流血,经送医院治疗确认为轻微伤。 事件发生后,承办法官及两名法警对谢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谢某某称,因双方由来已久的矛盾才对妹妹大打出手。待双方当事人情绪平稳后,承办法官正常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结束后,鄞州法院以“司惩”案号立案,由司法警察大队和承办法官共同对谢某某殴打原告一案展开调查。 1月5日下午,鄞州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对谢某某作出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谢某某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决定。 日前,经核酸检测及体检,谢某某被送至宁波市拘留所拘留。 “近年来,在部分家事、行政、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利害关系人等频繁在法院公共区域哄闹,甚至殴打围堵等违法行为。”法官介绍,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个重要亮点,就是赋予司法警察对部分涉诉违法行为提起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力。“本案作为全省首例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对提升司法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审判执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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